(2015)剑阁非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那文德与广元市燎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非执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那文德,男。被执行人:广元市燎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元山镇凉泉路。法定代表人:陈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那文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剑劳人仲案(2015)16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三项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600.00元、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62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剑劳人仲案(2015)1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剑劳人仲案(2015)1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及针对第三项也未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第一、三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那文德申请执行广元市燎程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剑劳人仲案(2015)16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三项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600.00元、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6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东升审 判 员 苟军朝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