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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农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纪凯与刘长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凯,刘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农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孙纪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长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孙纪凯与被执行人刘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农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纪凯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110元(借款本金3万元,诉讼费11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长庆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纪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长庆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孙纪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