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施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永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兴伟。被执行人杨永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永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杨永丽的工作,均不愿履行,对抗情绪较为激烈,且如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就无居住的房屋,目前强制执行的条件尚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