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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易与被执行人王明友、李海光、李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易,王明友,李海光,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徐易,男。被执行人王明友,男。被执行人李海光,男。被执行人李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易与被执行人王明友、李海光、李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明友、李海光、李智银行存款、户籍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友、李海光、李智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艾江弥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志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