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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8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某钦与合肥某某建筑安装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合肥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817-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食品站9号,被执行人:合肥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9***6-7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本院依据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执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合肥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合肥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合肥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