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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同娥与袁秀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同娥,袁秀美,袁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袁同娥,女,生于1956年1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袁秀美,女,生于1979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袁冬梅,女,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同娥与被执行人袁秀美、袁冬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找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袁秀美、袁冬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同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秀美、袁冬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民四终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