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侯某,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李某,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