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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侯某,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李某,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