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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家旺与杨俊培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旺,杨俊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25号申请人王家旺,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杨俊培,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惠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郝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