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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江江诉被告韩小红宅基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韩江江,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红崖村。委托代理人牛晓兰,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小红,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红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江江诉被告韩小红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江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韩江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江江负担。退回原告韩江江案件受理费50元。代理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蒲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