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勤与张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张翠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张勤,个体工商户。被告张翠平,无业。委托代理人袁志梅,淮安市清浦区清安街道南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诉被告张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玉虹代理审判员 严晓岚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