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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勤与张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张翠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张勤,个体工商户。被告张翠平,无业。委托代理人袁志梅,淮安市清浦区清安街道南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诉被告张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玉虹代理审判员  严晓岚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