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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俊丽与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丽,刘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史俊丽,女。被告刘金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俊丽诉被告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俊丽以被告刘金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俊丽负担。审判员  赵守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