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俊丽与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俊丽,刘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史俊丽,女。被告刘金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俊丽诉被告刘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俊丽以被告刘金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俊丽负担。审判员 赵守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