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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雄、孟某、孟X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雄,孟某,孟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刑终字第119号原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雄,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5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韩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平鲁区X乡,住朔州市平鲁区X乡X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5日自动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投案。2015年1月7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该人民法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孟某,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韩村原村委会主任,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X乡,住朔州市平鲁区X乡X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孟X,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5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韩村会计,户籍所在地朔州市平鲁区X乡,住朔州市平鲁区X乡X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4日自动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投案。2015年1月7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雄、孟某、孟X涉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孟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孟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将被告人刘雄、孟X、孟某向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贪污款共93657.84元予以没收,由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刘雄不服,提出上诉称:1、并非主犯;2、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并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退赃,原判量刑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刘雄的上诉状及其陈述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秀锦审 判 员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郑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