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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百货公司洗涤化妆品用品批发部、陈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茂名市百货公司洗涤化妆品用品批发部,陈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272号原告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敏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佶。被告茂名市百货公司洗涤化妆品用品批发部,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卢汉英,被告陈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百货公司洗涤化妆品用品批发部、卢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