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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颜海燕、唐朝晖、唐少军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颜海燕。申请执行人唐朝晖。申请执行人唐少军。被执行人李德军。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颜海燕、唐朝晖、唐少军与被执行人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德军应分别偿付申请执行人颜海燕、唐朝晖、唐少军借款691万元、310万元、230万元。因被执行人李德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颜海燕、唐朝晖、唐少军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德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案件的久执不结,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颜海燕、唐朝晖、唐少军发现被执行人李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被执行人李德军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颜海燕、唐朝晖、唐少军与被执行人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娄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星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黎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