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守忠与李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守忠,李兰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461号原告关守忠,男,1933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李兰香,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守忠与被告李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守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守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守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由原告关守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