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守忠与李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守忠,李兰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461号原告关守忠,男,1933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李兰香,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守忠与被告李兰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守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守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守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由原告关守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