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显聚、张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显聚,张翠平,王西文,张翠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465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该社理事长。被告:刘显聚,农民。被告:张翠平,农民。被告:王西文,农民。被告:张翠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显聚、张翠平、王西文、张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显聚、张翠平、王西文、张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运广审 判 员 许志勇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