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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显华与程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张显华。被告程光应。原告张显华与被告程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显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光应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2日,被告程光应因在煤矿需用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显华借款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2日,被告程光应因煤矿需用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显华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张显华现金50000元(煤矿周转)”的借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王全兵证言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张显华与被告程光应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显华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程光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商国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