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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龙民初字第00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龙县兆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澄城县建丰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县兆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澄城县建丰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龙民初字第00134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黄龙县兆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店子河村。法定代表人赵新峰。委托代理人王进保,系黄龙县兆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忠,陕西古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澄城县建丰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澄城县冯原镇蔺家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保显。委托代理人周涛,系菌场经营厂长。委托代理人雷从喜,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调解员。原告(反诉被告)黄龙县兆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澄城县建丰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岗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龙县兆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进保和委托代理人王振忠、被告(反诉原告)澄城县建丰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周涛和委托代理人雷从喜到庭参加诉讼。经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黄龙县兆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澄城县建丰翔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