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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申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光龙与郭立海、王中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光龙,郭立海,王中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光龙,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立海,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中美,男。再审申请人张光龙因与被申请人郭立海、王中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张光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