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申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光龙与郭立海、王中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光龙,郭立海,王中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光龙,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立海,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中美,男。再审申请人张光龙因与被申请人郭立海、王中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张光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