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志先与徐伟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先。被执行人徐伟娜。申请执行人赵志先与被执行人徐伟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先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徐伟娜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3891.13元、案件受理费118元,合计人民币14009.13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伟娜缴纳案款合计人民币14009.13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现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