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杨龙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86-1号被执行人杨龙,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龙罚金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杨龙尚欠罚金人民币1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