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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文生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西安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西安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578号原告:陈文生。委托代理人:栗海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云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韦鑫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生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西安诚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1元,减半后5095.5元由原告陈文生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