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在虎与黄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在虎,黄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31号申请人:杨在虎,男,汉族,1977年08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连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木垒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在虎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714元,不包括利息6715元(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8日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50000元,剩余案款79140元(包括申请执行费1711元)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长庚审判员 雷春锦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凯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