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彦梅与李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马彦梅,女,生于1968年7月4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存金,男,现年38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彦梅诉被告李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彦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彦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彦梅负担。审 判 员 马春明审 判 员 杨彦礼人民陪审员 黄宗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