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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679号原告刘一×。被告刘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一×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月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