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679号原告刘一×。被告刘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一×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月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