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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86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延海,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阮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