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交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彦伟与张令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伟,张令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彦伟,女,41岁,汉族,洮南市人,无业,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国,刘彦伟丈夫被告:张令雨,男,36岁,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李丽岩,洮南市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雨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庆斌,公司职员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张令雨驾驶吉BQ05**号现代轿车,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于当天在洮南市人民医院治疗46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43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两周。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花医疗费12475.19元。被告垫付500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令雨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1、赔偿医疗费12475.19元、护理费6079.92元、误工费744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合计30599.91元。2、赔偿电动车修理费1000元。3、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护理费误工费以病历为准。维修费没有票据,未经定损,不能赔偿。用药应当在医保用药范围内赔付。被告张令雨辩称:在法定范围内同意赔偿。我已经垫付5000元。根据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求应否得到赔偿。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书、医药费收据、一日清单,原告用以上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及花销情况。二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评析认定情况如下:2015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张令雨驾驶吉BQ05**号现代轿车,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于当天在洮南市人民医院治疗46天,其中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43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两周。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花医疗费12475.19元。被告垫付500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令雨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被告张令雨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住院46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两周,误工损失日应为46+14=60天。原告请求的电动车修理费,因没有票据,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能保护。被告保险公司称医疗费应在医保范围内予以赔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6079.92元(124.08元*43天+124.08元*3天*2)、误工费7444.80元(124.08元*60天),以上各项合计23524.72元。以上款项由保险公司执行到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户名:洮南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08052271290009519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南支行)。二、剩余医疗费2475.1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600元,合计7075.19元,由被告张令雨承担70%为4952.63元。三、原告返还被告张令雨垫付医疗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200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承担30%为315元,由被告张令雨承担70%为7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福财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