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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XX与冯程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冯程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黄XX。被告冯程亮。原告黄XX与被告冯程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素芳于2015年9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程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诉称,2013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做房屋装修施工。之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劳务费28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程亮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黄XX为被告冯程亮提供劳务后,被告冯程亮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黄XX劳务费2800元未付。之后,原告黄XX多次要求被告冯程亮支付劳务费未果。2015年1月21日,被告冯程亮向原告黄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黄XX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人工工资)于2015.6.1前结清。”被告冯程亮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向原告黄XX支付劳务费,原告黄XX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欠条》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告黄XX为被告冯程亮提供劳务后,被告冯程亮未按约定向原告黄XX支付劳务费,并向原告黄XX出具了《欠条》,现原告黄XX要求被告冯程亮支付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程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案的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XX劳务费2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丹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