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与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镇海北西浦村西约坊286号。法定代表人林继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懿鹏,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法定代表人颜开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检保,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方,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丰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实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下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余款121800元,否则将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而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的保全费5000元,因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给原告广东南蒲纸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 琛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闻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