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龙秋莲与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秋莲,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929号原告龙秋莲,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廷珍,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负责人陈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梅,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秋莲诉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秋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秋莲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秋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芯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