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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抗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荣与毛建海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荣,毛建海,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抗字第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荣,务农。原审被告:毛建海,居民。原审原告王荣与原审被告毛建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的(2010)甬奉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甬检民(行)监(2015)3302000009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钱轶钢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