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与黄雪梅、陈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黄雪梅,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州北海。法定代表人杨旭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雪梅。被执行人陈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美居雅灯饰厂与被执行人黄雪梅、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黄雪梅、陈磊履行了首期还款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7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