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荣辉、田卫东、田锁民、张军利、王秋利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荣辉,田卫东,田锁民,张军利,王秋利,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田荣辉。申请执行人田卫东。申请执行人田锁民。申请执行人张军利。申请执行人王秋利。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薛亚洲,系该街办主任。本院在执行田荣辉、田卫东、田锁民、张军利、王秋利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信息公开的答复交予我院,申请人已领取该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行初字第00076号行政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