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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7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82-2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凯。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刘裕用。委托代理人孟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胡从立审 判 员  陈佳亿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