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7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82-2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凯。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刘裕用。委托代理人孟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胡从立审 判 员 陈佳亿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