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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国喜与王XX、徐迎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喜,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长乐街*号院*栋1门***号。身份证号:4103031956********。被执行人王XX,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号院4-603.被执行人徐迎合,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中和居民区,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顺驰城*幢3-201。关于杨国喜申请执行王XX、徐迎合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1013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松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