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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重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顺表诉高希坤、胡尊杰、胡顺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表,高希坤,胡尊杰,胡顺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重初字第8号原告:胡顺表。委托代理人:袁绍华。被告:高希坤。委托代理人:王占军。被告:胡尊杰。委托代理人:王绍华。被告:胡顺宝。委托代理人:高永。本院受理原告胡顺表诉被告高希坤、胡尊杰、胡顺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顺表撤回起诉。诉讼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胡顺表负担。审 判 长  杨凤利人民陪审员  赵贵山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