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铁民初字第0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云政诉被告陈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汉滨区大同镇溢河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政,陈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汉滨区大同镇溢河小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铁民初字第00267-2号原告黄云政,男,200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黄瑞波,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海珍,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萍萍,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煌上煌大厦一楼。代表人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汉滨区大同镇溢河小学,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法定代表人王健,该校校长。本院受理原告黄云政诉被告陈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汉滨区大同镇溢河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汉滨区大同镇溢河小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陈伟之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与被告汉滨区大同镇溢河小学之间则属另一性质侵权责任纠纷,该纠纷属汉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汉滨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性质法律关系,一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因教育机构责任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分属两个案由,我院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管辖权,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并无管辖权。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安康市汉滨区辖区内发生的下列一审案件: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本院受理该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并无不当。但由于原告黄云政诉被告陈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曾经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形成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结果。而本案系原告因该事故二次医疗再次起诉各被告,而对被告汉滨区大同镇溢河小学之诉是因教育机构责任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单就本诉本院确无管辖权。综合上述两个原因,本案由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汉滨区大同镇溢河小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汉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芸审 判 员  吕志成人民陪审员  方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甲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