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升才与金扬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升才,金扬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张升才。被执行人:金扬最。申请执行人张升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130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扬最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张升才,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周山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505115019。被执行人:金扬最,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小南路天马大楼4号楼5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01095538。申请执行人张升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130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扬最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