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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守明与周建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再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守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建通。再审申请人冯守明为与被申请人周建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浙金民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5年8月9日向冯守明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冯守明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冯守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其未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冯守明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晋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