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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张兆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张兆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6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实习),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萍,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张兆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玲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施芸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