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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刑初字第12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2015年2月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年2月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王某在永康市东城街道北苑小区旁边的一工棚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一万多元。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吕某、王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王某的供述、证人李某、胡某、金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暂扣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二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三、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资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