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忠民与被上诉人郭林波、郭少杰返还原物二审民事裁定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民,郭林波,郭少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林波,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少杰,男。上诉人陈忠民与被上诉人郭林波、郭少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万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忠民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忠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忠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上诉人陈忠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