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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华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华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773号原告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农业科技园区上果路1号2幢1,2,组织机构代码45044352-X。法定代表人胡朝斌。委托代理人王倩,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赵华龙,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龙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华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