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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朱某清诉刘某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清,刘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朱某清,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两渡镇南续村村民,现住本村。被告刘某军,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刘家庄村村民,现住本村福苑小区院内最后一排东向第一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清诉被告刘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清承担。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耿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