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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瑾阳与闫瑞函、刘兴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王瑾阳。委托代理人郝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瑞函。被告刘兴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瑾阳与被告闫瑞函、刘兴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瑾阳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瑾阳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瑾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瑾阳承担。审 判 长 马 涛代理审判员 陶 婷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