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笫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义、林梅与被告李彬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义,林梅,李彬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笫00707号原告杨正义,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原告林梅,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李彬峰,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义、林梅与被告李彬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义、林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正义、林梅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