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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笫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义、林梅与被告李彬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义,林梅,李彬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笫00707号原告杨正义,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原告林梅,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李彬峰,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义、林梅与被告李彬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义、林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正义、林梅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