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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苏东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桂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桂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145号原告江苏东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617号(崇文国际大厦)5-201。法定代表人周本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祥,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桂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桂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晓华人民陪审员  黄中华人民陪审员  沈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飞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