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裘永红、汪文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负责人郑希武。被执行人裘永红。被执行人汪文珍。被执行人王候斌。被执行人王树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裘永红、汪文珍、王候斌、王树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树芸、王候斌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欧景花园A区7幢2单元3106、3107室的房产被另案(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22号)首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4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