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沈某某,男,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现租住文山市。被告韦某某,女,1986年2月28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现租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以被告韦某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待落实被告联系方式后再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