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双丰电源配件有限公司与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双丰电源配件有限公司,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234号原告张家港市双丰电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张秀娣,总经理。被告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与东海路交叉口东南角。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家港市双丰电源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书面催交,原告张家港市双丰电源配件有限公司未能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